-案情摘要及爭議說明
電路板公司v.工廠作業員(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判決)
某員工一開始是擔任工廠電路板印刷的作業員,但屢屢跟同事衝突、大罵前來勸架的主管等,遭公司多次記過。這名員工不思悔改,甚至語出恐嚇、威脅曾經連署要他調職的其他同事:「你就不要被我堵到」、「你三小(臺語),你要叫什麼角頭出來說都沒有關係,我會在外面找人堵你。」遭法院恐嚇罪判刑確定。
公司考量他和同事相處不佳,加上同事連署要求將他調職,跟他商量之後,把他降調為清潔工。但降調之後,仍難以溝通,無法完成交辦事項,且工作效率差,還常常偷懶,甚至上班時間躲起來偷睡覺、擅自進入管制禁區,並且請了非常多的病事假。
在擔任清潔工期間,這名員工也與同事起爭執,導致主管必須設法把他所負責清潔的範圍跟其他同事區別開來,以免再起爭端。公司認為他屢勸不聽,記過、降調跟降薪輔導也起不了任何作用,因此以這名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其開除。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公司勝訴,解雇合法!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所謂的「確實不能勝任」,要如何判定?讓我們來看看審理本案法官的見解:
1. 員工屢勸不改,主客觀上皆無法勝任工作
這名職員在被降調成清潔工後,不僅沒有認真負責份內工作,工作態度也很消極:經常溜班或跑去偷睡覺,常常請假,或在工作時出現在禁區等不該出現的地方。對於這位員工的擅離職守、表現怠惰,公司也都提出了懲罰通知單、書面告誡通知單、禁區告示及睡覺照片等,證明員工的確在主觀上態度消極,能為而不為,並沒有積極想完成工作。
客觀上,即便主管一再勸導、告誡,但這名員工都沒有達到主管所設定、較其他員工還低的工作標準,顯然這名員工在客觀上的確是連簡單的清潔工作都無法勝任。
2. 公司已窮竭較輕的懲戒手段
我國勞基法有所謂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目的是要保護員工的工作權。公司面對工作不力的員工,在解雇之前,必須要先採取調職、減薪、降職的方法,並給予一段時間改進,且應該在其改進期間提供適當的輔導及訓練。在本案中,這名作業員在被降調成清潔工之前,公司也的確試著採取了其他較輕的懲戒方法,而對員工予以記過、降薪,最後才是調職的處分,但這名員工仍頑性不改、屢勸不聽。
公司為了輔導他,除了請主管隨時關心他,並依規定不定期訪談規勸,但他不僅毫不改善,反而行為變本加厲,並一再出現溜班、睡覺、怠工等離譜的行徑,顯然在主觀及客觀上都沒有辦法勝任清潔工的工作。在綜合考量後,法院認為公司對他已經仁至義盡,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開除有理。
本所新書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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