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也像案件中這名王姓工程師一樣,在鴻海任職四年,離職時卻發現沒預期的員工酬勞可拿,公司表示:抱歉,因為您在發酬勞的前一天離職,所以您沒有酬勞可領……
您會做何感想呢?
不過,這個案件的法院是挺王姓工程師的!法院指出:
1.員工有權領取分配獎金紅利
依照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而依照鴻海的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既然已決定分派員工酬勞,除非公司有虧損,否則應依照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要全年工作上並無過失,員工就有權利領取發放的紅利及獎金,這種員工酬勞分派並不是所謂的「恩惠性給予」。
2.員工須任職一定期間才能領取的約定無效
鴻海主張:王姓工程師不符條件,因為依照鴻海的《員工酬勞通知書》還有《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已規定:「員工繼續服務及任職至各年度分配日止…」;既然王姓工程師也簽署了這些規定,卻仍在分配前一天離職,就無法領取酬勞。
然而法院並未接受鴻海的主張,甚至更進一步指出:鴻海這些規定,等於是在要求「員工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能領取」,增加了勞基法中沒有的限制,而且雇主與員工在簽訂這些文件時的契約地位並不對等,因此這些附加的契約條件都屬於無效,鴻海須給付王姓工程師員工酬勞208萬元。
(判決字號: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5號;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連結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9%9B%A2%E8%81%B7%E9%9A%94%E5%A4%A9%E7%99%BC%E9%85%AC%E5%8B%9E%E9%A0%98%E4%B8%8D%E5%88%B0%E3%80%80%E4%BB%96%E5%91%8A%E8%B4%8F%E9%B4%BB%E6%B5%B7%E6%8B%BF%E5%9B%9E208%E8%90%AC%E5%85%83-wlKRj5?utm_source=fbshare&fbclid=IwAR2snTcz_BpYR18j2PK-BojxYboKpSJn2HeH4wkPfDNnK0FuE4A7KtlOX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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