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發生的性騷擾,經常是長官利用利用權位的優勢,軟硬兼施地強迫下屬就範,或是以不容易察覺的手法,來滿足自己的私慾。日前,就有華航空姐爆料該公司的機師色慾薰心,舉止不當。據聞,最後機師也的確因此遭到處罰。
不過,如果屬實,那機師的行為是否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裡所規定的職場性騷擾?如是,那雇主依法就必須採取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要判斷性騷擾行為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主要是看該性騷擾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之中,或者加害人是否為「雇主」,而且受害者必須是其員工或求職者。假如符合前述條件,那麼被害人就可採言詞及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而雇主則需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反之,如果不屬於「執行勤務中」,也並非「雇主」所為,就屬於一般的性騷擾,而無法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予以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是醫生性騷擾來求診的病患,這時因為受害者並非醫院的員工或是求職者,所以只能透過民刑事等途徑,主張自身權益,並可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在事件發生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向主管機關(如家防中心)提出申訴。
在本案,空姐在外站的飯店遭到機師非禮,此時既非值勤時間,機師也不是空姐的雇主,所以可能只能依照一般的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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