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同時涉及著作權糾紛,以及員工離開前東家應負的義務,是個很經典的案例!
知名藝術家陳其寬,與張大千合稱「3百1大千,5百1個陳其寬」;他過世後,其家人成立公司,將遺物發展為文創事業。
該公司的黃姓員工,曾遭懷疑盜取陳其寬真跡畫作,黃事後自請離職;之後,檢方認為他涉嫌侵占版畫「遙盼、長壽、山門、日出三峽」、織錦畫及保證書等,以及將電子檔複製進個人電腦,依侵占、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起訴。
黃男辯稱,他在職時,有經授權使用陳其寬的數位圖檔,為了工作方便,透過雲端上傳到家中電腦,因C槽空間已滿,才移至E槽;但法院認為,黃男離職後,把原本放在家中桌上型電腦的作品檔案,從C槽移到E槽,屬於重製行為,違反著作權法,判刑6月。
這個案例讓我們學到兩課:
1.著作權法所謂重製,包括以「無形」的方式來複製作品,即使是數位資料、或只是暫時存放在電腦,也仍然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
2.一份完整的勞雇契約中,應該要包含智慧財產權條款,除了明定員工職務上創作的歸屬,也要明確規定員工離職後,有義務歸還、刪除或銷燬所有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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