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熱騰騰出爐的釋字761號,說明了有關「技術審查官」,針對同一案件是否需要迴避的問題。
技術審查官是指在智慧財產法院裡面,所配置得各種專業技術領域、來輔助法官的的角色,主要職責包括了:該案件的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的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因為智財案件的專業性需求,所以需要這樣的專業人員協助法官,做法律的判斷。
也因此,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裡面,規定技術審查官在個案裡面,有可能需要迴避,但是法條規定準用「法官迴避」相關條文。非常有趣、也引人疑義的是:在審理法裡面又規定了:智財法院的法官不像其他法院法官,若已經審理過該當事人其他相牽連案件時,就應該迴避本案審理。也就是,不須迴避!
這樣一來,法官無須迴避,技審官准用法官迴避相關條文,是否也代表了,技審官不須迴避?
在釋字761號裡面,該技審官已經參與了與本案當事人另件相關的行政訴訟,但因為他在民事案件的陳述,對這個當事人公司不利,所以,該公司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卻遭法院駁回。該公司認為讓這位技審官參與他的專利訴訟案件,有利益衝突,沒辦法充分保障她公平受審的權利,所以提起釋憲。
最終大法官認定,技審官無須迴避的規定合憲!主要原因為: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主要功能在於,為貫徹我國二元審判的原則,也就是民事、行政訴訟區分的原則,不同審判制度之下,由同一法官審理則可能產生利益衝突。
但是,智財法院對於專業的需求有其特殊性、且為維繫法院裁判見解一致,立法者基於以上考量所訂立的規定,大法官應予適度尊重。所以肯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裡面對於「技術審查官」參與相牽連的智財民、刑、行政案件時,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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