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三星上訴蘋果控告他專利侵權的案件,為這場專利戰劃下句點。這個案子是蘋果認為三星「滑動解鎖」這個手機功能侵害了他的方法專利(US Patent 8,046,721),而三星則主張:在蘋果申請這個專利之前,早就有其他人在用了,所以,蘋果的專利是無效的,因為不夠「新穎」!
然而,地方法院、上訴巡迴法院都判定三星需賠償蘋果 1.19 億美元,並在前幾日最高法院也就決受理了三星的上訴,也代表了這個案子的終結。
可是,為什麼三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蘋果的專利「無效」呢?專利不是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申請的嗎,跟法院有什麼關係?
其實早在1971年,美國就有案例明確表明法院判決是具有「對世效」,簡單來說,就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爭執的專利一旦被法院判認定是無效的專利,這個無效判決將產生拘束全部人的效力,不管是案件當事人,或是不相關的社會大眾。也就是說,就算你的專利經過USPTP核准並給予專利,一旦判定你的專利無效,就代表了你再也不能拿專利局核准你專利的文件,去主張你擁有專利權了。
反觀我國,在2008年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後,法條明確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法院可以對專利做無效的認定,那也就是說法院自己可以判斷專利的效力,不待其他機關判斷。
但是,我國面臨的問題其實是:民事判決(包含智財相關案件的判決)理論上只對本案當事人產生拘束的效力,舉例來說:老王欠老李錢,法院認定老王要還老李錢,這個案子對我這個毫不相關的人來說,一點作用都沒有。老李不可以拿法院判決來我家跟我說:老王欠我錢,你是他好朋友你要幫他還錢!
所以,在台灣,法院在個案裡面認定專利無效,到底對於社會上的其他人有沒有效力呢?大家可以好好想一想了!
新聞連結:https://unwire.hk/2017/11/07/slidetounlock/fun-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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