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血管外科名醫李相台醫生時常發表醫學相關著作,先前因發表好些文章,與醫院有著作權的糾紛。而,前陣子李醫生表示,藥廠在2002年未經他同意就引用了他的文章。法院表示,縱然藥廠侵害他的著作權,但是已逾「追訴期間」。
大家可能會好奇,台灣的著作權法依照30條1項:著作的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還有到他死亡後五十年。那今天,李醫生還在世,他仍然保有著作財產權呀!但是,更有趣的是,法律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定性、對法律安定的信賴等等,所以如果著作權人知道他的權利被侵害後,他不能等到100年後再來求償、不能僅一洗好想要等到他開心的時候才跟對方求償,因為這樣一來,這100年間,侵權人都沒辦法好好睡覺、每天活在恐懼裡,不知道哪天會被告上法院。所以,根據著作權法89-1條: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也就是侵權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那這個請求賠償的權利就會消滅。或是說,縱然你從來次知道哪時候權利被侵害,但是從有侵權行為開始,超過十年也不能再請求,就算你很久之後才發現了來不及請求了,所以也一樣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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