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JIAMOSE」及一頭紅牛躍起的圖案申請註冊商標,並指定在「機油」等汽車商品類別使用。後來被關係人「瑞士商紅牛公司」認為,「JIAMOSE」的紅牛圖案與自己的能量飲紅牛圖案太過相似,對「JIAMOSE」提起異議,希望可以撤銷「JIAMOSE」的商標!
兩商標近似,「紅牛公司」異議成功,撤銷「JIAMOSE」商標。
判決理由:
本案由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做成訴願決定,因是甲公司針對商標異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的處分,所以提起訴願。
討論著重商標「近似」,在判斷商標近似上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商標近似審查基準」,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只要有一個方面近似,就是近似商標。至於判斷近似的方式,依實務有三種:通體觀察、主要部分觀察及異時異地觀察。
「通體觀察」是將商標的各個小部分,看作一個整體來觀察判斷,不可以只看某一個部分,就認定為近似商標。
而「主要部分觀察」就是針對就商標的主要部分來分析,因為商標的主要部分通常是最引人注意的部分,所以很容易因為主要部分近似,消費者就有混淆的可能。
最後,「異時異地觀察」,一般消費者在買東西時不會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比較,而是僅憑著以往的記憶,來判斷眼前的這個商標,是否就是自己腦海中想像的、是自己要購買的品牌,所以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不能在辦公室裡,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細細比較,因為這樣一來就失去了以「消費這會不會混淆」為出發的精神了。
本案的「JIAMOSE」商標係由:一隻騰空躍起的「鬥牛」圖形、「JIAMOSE」及下方點綴橫線與外文「MOTOR OIL」所聯合組成,其雖有鬥牛圖形。
而「紅牛公司」公司的商標,也就是我們熟知的「Red Bull」能量飲,是由紅色外文「Red Bull」結合黃色空心圓上,並置入紅色對衝的兩隻牛圖案共同組成;或者,由黃色空心圓上置入紅色對衝雙牛圖所組成;紅色的「Red Bull」結合黃色空心圓上置入紅色對衝雙牛圖,再搭配外文「Energy Drink」及藍白相間之方形設計底圖所聯合組成;或一隻紅色奔跑牛圖所構成。
兩個商標相較,都有令人印象深刻的「牛圖」為主要部分,且牛圖均有前腳略為屈膝、尾巴上揚、牛角前傾、牛背微拱及前後腿騰空躍起的相同特徵,整體構圖極為相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大眾,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下,確實難以區辨,很容易誤認為是「同一系列」的商標,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很高!
當然,網路論壇上有多位消費者表示,已經因為商標相似而混淆,誤認甲公司就是紅牛能量飲的公司!且,也因為「紅牛能量飲」在台灣非常之名,一想到能量飲大家的腦海一定會浮現那瓶藍白瓶身、躍起的紅牛,所以是「著名的商標」。也因為如此,甲公司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30條11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這樣的商標不得註冊,若已註冊,則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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