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 Lover樂團,與玖壹壹合作的超夯歌曲《癡情玫瑰花》,大街小巷傳唱,可說是2017年最hit的歌!
然而,歌手的經紀公司改編了《癡情玫瑰花2.0》,讓其他歌手來唱,試圖再捧紅其他藝人。原創者 Under Lover 團員認為公司侵害他的著作權,憤而提告;但是,檢察官卻做了以不起訴的處分,難道侵害著作權也會有刑事責任嗎?
細觀我國智財三法,其實侵害智慧財產權使有刑事責任的。甚至,國際條約TRIPs裡面,對於著作權的侵權除了基本的民事損害賠償,也有刑法的規範,雖然很多人覺得,這有需要用刑事責任來管制嗎?不就是財產權的爭議,讓民事責任來平息就已經足夠了呀?
其中,如果是用光碟copy他人的創作、甚至是拿來銷售或出租,這類的刑責會更重,而且是非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款)。因此,即使侵權人已經跟告訴人和解,法院仍然會判刑!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