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2015年在大潤發買了一台禾聯液晶電視,回租屋處才用了十天,螢幕開始模糊不清,他打電話請賣場大潤發派人處理,然後黃男隨即關閉電源,但沒有拔掉電視插頭。結果,等不到大潤發預定隔天派人維修電視,電視當晚爆炸起火,租屋處被燒個精光。新竹地院判製造商禾聯家電與賣場大潤發連帶賠償屋主損失。
然而,為什麼在消費者因為商品而發生損害時,大潤發並非製造商, 卻還是需要負責?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針對商品造成的損害,原則上,販賣商品的賣場(大潤發)需跟製造商連帶負責任。例外情形是:如果對於損害之防止、避免,賣場已經盡到相當之注意,像是提醒消費者在等待修理期間應先拔掉插頭、以避免電線走火。
更進一步來說,假如大潤發已經提醒黃男拔除插頭,但電視仍會因為餘溫過高而爆炸的話,或許法院就能免除或減輕大潤發的連帶賠償責任,畢竟大潤發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電視爆炸的憾事。
這次大潤發被判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讓人不禁疑惑:賣場在什麼情況之下需要負責呢?還有,從事不同類別服務的賣場,是不是應該要有不同的責任?例如,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的賣場,是不是比其他單純只賣商品或提供原本服務類型的同業,更需要承擔更多法律責任呢?
依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生的公司。這些公司,原則上應該要確保它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不同類型的企業對於消費者應負的責任程度也有不同。
首先,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就算企業證明它對於消費者的損害沒有過失,仍應該負責。
舉例來說,A廠商生產的蠻牛被他人下毒,導致消費者喝了之後身亡,因為蠻牛是遭被不明第三者下毒,而非A有任何故意過失;然而,在這個情形,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不致於因為查無真兇就求償無門,所以規定無過失的A廠商仍應先賠償消費者,然後再另外向下毒者追究相關責任。當然,為了公平起見,如果A廠商能證明它沒有過失,法院得減輕A的賠償責任,才不會使A承受過大的風險。
此外,根據法律「有過失才有責任」的原則,只有在例外情形時,無過失的賣場才有可能也需負責。所謂例外,即賣場出賣前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因為它的性質已經不是單純經銷、出賣,而是和「重新製造商品」的製造商無異。所以,如有上述情形,賣場就算沒有過失,依法也需負責,才能更完整保護消費者。
最後,從事輸入國外商品或服務的賣場,就算對消費者損害沒有過失仍然要負責。因為,若要消費者去和外國的製造商求償,可能因為消費者能力單薄,且國外訴訟所費不貲、耗時又久,時常又有語言、國界重重阻隔,導致消費者雖然知道向誰求償實際上卻「看得到吃不到」,十分不公。
所以,讓從事輸入國外商品或服務的賣場負責,使國內消費者可以就近向其求償,迅速受到賠償。而後,再由賣場向國外製造商求償,因賣場的能力通常比消費者好,更有能力和國外廠商談判、索賠,且賣場和製造商間多有契約規範此類爭議,也能降低需要涉訟求償的經營成本,不至於造成太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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