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飛機機師王天傑曾出版《給我搞飛機:型男機長瘋狂詹姆士飛行日記》、《又來搞飛機:暴坊機長瘋狂詹姆士の東洋戰記》等書,先後在國內外多家航空公司擔任機師,而他上一個東家就是台灣虎航,但雙方合作僅1年就不歡而散,甚至對簿公堂。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虎航勝訴!據報載,王天傑表示將會上訴。
究竟這家航空公司和機師間出了什麼問題?
案件事實:
王天傑在虎航任職時,虎航負擔訓練費用供其參與AirbusA320型飛機正駕駛訓練,雙方104年8月2日訂定訓練契約,第7.3條約定:「若乙方服務未滿24個月提前離職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遭甲方終止僱傭契約,乙方應返還全數之訓練費用新臺幣135萬元。」
105年9月6日,王天傑在飛機停於大阪關西國際機場載客裝貨時,於工作期間身著公司制服,在飛機駕駛艙內以手機拍攝影片,以不雅字詞批評飛機設計不良、導致其產生操作錯誤等,並將影片上傳至公開臉書粉絲團網頁,該影片內容經三立新聞、Yahoo奇摩新聞等報導披露,王天傑並接受採訪。
事發之後,虎航召開紀律委員會,決議王天傑已違反訓練契約相關規定,調整王天傑為副駕駛,為期約半年,屆期視其表現評估是否調回正駕駛職務;並安排王天傑參加副駕駛的相關訓練。王天傑深感不滿,於是委請律師發函通知虎航,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未出席副駕駛訓練。
虎航主張:王天傑連續三日缺席副駕駛之訓練,係連續曠職三日,其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通知王天傑終止勞動契約,顯屬可歸責於王天傑之事由而終止系爭訓練契約,其得依系爭訓練契約第7.3條約定及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王天傑給付訓練費135萬元。
爭點:
(一)王天傑是否違反虎航的訓練契約及工作規則?
(二)虎航對王天傑所為調職減薪處分,是否合法?
(三)王天傑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與虎航之間的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四)虎航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終止與王天傑之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法院見解:
(一)王天傑已違反訓練契約及工作規則
雙方訓練契約紀載:「乙方不應提供有關甲方業務或營運之任何資訊給任何媒體,且所有來自媒體之詢問及採訪,均應透過甲方之發言人或公關部門為之,乙方不得私自受訪或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虎航飛行作業手冊:「機長應維持高度紀律標準、言行應為公司表率、同時在其組員間發展高度團隊精神並避免部分組員犯錯」。
法院探究以上規定,認為:王天傑拍攝上傳的影片內容,雖沒有直接提到虎航名稱,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推斷得知是虎航,足以使觀看影片者對虎航飛機產生負面印象、客觀上確足使一般消費者對於原告之飛行安全產生疑慮。因此,虎航以王天傑違反前開系爭訓練契約及「台灣虎航飛行作業手冊」之規定,恐已影響商譽等,決議調整被告王天傑職位為副駕駛,屆期再視其表現評估是否調回正駕駛職務,並安排其參加副駕駛之相關訓練,即屬有據。
(二)虎航調職減薪處分合法
法院認為,虎航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相關規範行使雇主之懲戒權,於短期內暫時調整其職位,顯非違法恣意為之,亦非無故為與王天傑間勞動契約條件不合理的變動;而虎航決議約半年期間中調整被告王天傑職位為副駕駛,屆期視王天傑表現評估是否調回正駕駛職務,並安排王天傑參加副駕駛之相關訓練,實已給予被告王天傑督促改善之機會。
(三)王天傑不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與虎航間之勞動契約;但本來就可以不附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而法院依照前述判斷,認為虎航並未無故為與王天傑間勞動契約條件不合理之辨動,因此王天傑不得以該理由終止契約──但是,即使不符合勞基法前述規定,法院認為王天傑仍然可以不附理由(也就是無故)終止勞動契約。
(四)虎航以王天傑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之勞動契約,即屬無據。
法院認為,本件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既然已經由王天傑發函終止(雖然終止根據的理由不對),所以虎航再以王天傑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即屬無據。
不過,因為本件兩造間勞動契約係由王天傑無故終止並違約提前離職,等於是「服務未滿24個月提前離職」,因此虎航依系爭訓練契約第7.3條約定,請求被告王天傑應給付訓練費135萬元及利息等語,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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