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妙可麻」告「臭跩貓」抄襲LINE貼圖事件才剛落幕,最近又有議員發現某印刷廠擅自改作與利用其競選的Q版人偶公仔。
不過,雖然經常聽到有人說別人「抄襲」他自己的著作,侵害他的著作權。但是,事實上我國著作權法裡並沒有從來「抄襲」這二個字的定義或規定。從著作權的觀點來看,所謂的「抄襲」,一般指的是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簡單來說,將他人著作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著作為上,或是非常小幅度的調整了他人著作,像是本案的將議員Q版人像髮色稍微變換,再行發表並稱為自己的著作,屬於「重製」行為;至於利用他人所發表的小說,另行改寫成電影劇本,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這樣的改寫另有獨立的創意表達,則是「改作」行為。
依照著作權法,重製權跟改作權都屬於創作者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因此,即便擅自改作者加入了自己的創意,也還是會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權。舉例來說,如果擅自把J. K. Rowling所寫的小說改拍成電影,就需要向其取得改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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