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針對樂陞之前因為收購案引發的風波,造成投資人損失慘重,投保中心今天向台北地方法院對樂陞董事長許金龍、董事及獨董陳文茜等人提出民事求償,求償金額逾39億元。而就在去年,兆豐金控旗下的兆豐商銀紐約分行,也因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一.八億美元(約新台幣五十七億元)。隨後,行政院召開督導小組會議,認定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疏失責任明確,要求相關部會立即啟動民事求償訴訟。
現代的工商發展強調不斷創新、激烈競爭,尤其涉及金融、投資的相關產業領域,難免伴隨一定法律責任風險,求償意識也日漸提升。企業的董監事或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上,可能觸及的相關法律、還有潛在的求償對象繁多,例如:
1. 遭政府部門求償: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例如財報不實)
2. 遭競爭者求償: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3. 遭消費者求償:涉及商品瑕疵等
4. 遭合作廠商求償:涉及違反契約或侵害智慧財產權等
5. 遭股東求償:形成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而導致公司受損害等
6. 遭員工求償:涉及違反勞動法令等
這些法律責任風險,若全部概由董監事或經理人承擔,其實並不公平,也可能變相嚇跑優秀、傑出的人才,讓他們不敢出任企業重要職位。因此,為了合理分配風險並形成合理的補償機制,因而有「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 Insurance)」的需求。
美國早在1930年代就發展D&O保險。上市上櫃公司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於執行職務時,可能因違反法律要求的責任義務,導致股東或其他第三人的財務損失、並向該等高級主管訴請賠償。而D&O保險的功能,就是在第三人向該高級主管求償時,由保險公司支付其因抗辯賠償請求所需的相關成本費用。
在保費的核算上,保險公司會考量來自內部、外部的若干因素。例如:公司資產規模、營業性質、獲利能力、過去或未來是否有進行併購、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等。目前國內D&O保險的費率,大約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間。雖然保費不便宜,不過,美國一旦發生類似的權益受損案件,投資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金額動輒高達數億美元,相較之下,台灣的保費應該也只算小菜一碟。
此外,為了評估風險或決定承保與否,要保單上也會要求公司據實填報相關事項,例如要求揭露:(i)最近兩個年度之年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或最新之季報或半年報;(ii)公司章程中,關於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責任之補償相關規定;(iii)資本結構;(iv)股東組成;(v)是否有海外募資;(vi)公司過去損失情況……等資訊。
不過,D&O責任保險,其功能畢竟是在合理分配風險,而不是在鼓勵侵權行為,所以也有一定的除外不保事項。例如,保險單條款中可能會載明「特別不保事項」包括:
1、 被保險人為獲得非法利益或報酬所為的行為;
2、 被保險人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相關規定,違法買賣有價證券;
3、 被保險人詐欺、不誠實或犯罪行為;
4、 公司內部提出之賠償請求...等。
此外,由於刑罰或行政罰的風險不容轉嫁,因此並不在理賠範圍,保單中的定義條款也會將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等排除於「損失」之外。像是兆豐金一案即因係違反當地監理受罰,屬除外不保事項之一;更因為兆豐董事會決議向蔡友才求償,公司與董監事之間的求償行為亦屬除外不保項目之一,無法啟動理賠。
小結
為強化公司治理、分散求償風險、及鼓勵優秀人才出任重要職位,建議企業可考慮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至於,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未涵蓋到的範圍,應如何處理?治標又治本的方式,當然是強化法遵概念,尤其在全球反洗錢浪潮下,應瞭解各地反避稅、保密及洗錢防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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