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可能時常在新聞看到,某些重大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或是再審等程序,以尋求正義的判決。但是這兩個名詞,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日前,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的被告雖已經死刑定讞,但因為證據僅僅是來自共同被告的「自白」。而這個自白,又是來自當時員警對該嫌犯的刑求。
人在危急的時候,所說出的自白不僅是受到逼迫,且造假、講員警逼迫的說詞,這些可能性都極高。
所以,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把所有新、舊證據集結起來,才發現關鍵的證據竟然消失了!沒有了關鍵的證據,被告仍被判死刑,這實在是太離奇了。於是,檢方決定提出「再審」。
再審相關程序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多半是因為發現了新的事實、新的證據,而有權聲請的人非常多,包括:該管轄法院的檢察官、被告、被告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比較特別得是,如果被告已經死亡,仍可以透過配偶、直系血親等來洗刷冤屈,提出再審!
雖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都有「再審」程序,但只有刑事訴訟有「非常上訴」的程序!而非常上訴,僅針對確定判決裡面「法律適用」有誤才能提起,所以此時已經不是「事實」認定、證據方面的問題了。
而且最重要的是,當檢察官發現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時,必須將意見書、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而非自己提起。
一個確定判決可能同時有事實的認定錯誤,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所以可能同時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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