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所收到外商集團來函,詢問如何在台設立公司之事宜。本所團隊由本國律師、外國律師及專業翻譯人員組成,工作語言為英文與中文。除提供外資來台投資之協助(包括僑外資、陸資)外,並有多年處理國際商業合作、跨國投資規劃與法律諮詢之豐富經驗。
外資來台投資設立公司,需準備較多應備文件、相關流程較為繁瑣。不論是僑外資或是陸資,應注意的重點有以下幾項──
I. 流程
僑外資或陸資在台設立公司,基本申請流程為:
一、申請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自106年1月1日起,公司名稱預查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其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二、申請投資核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
三、匯入資金
四、資金審定(投審會及會計師簽證)
五、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地方政府)
六、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
II. 投資架構
在台灣設立的公司,實際股權結構如何?將牽涉到不同法規的適用,也會影響申請流程的時間長短或難易度。
如投資方屬於陸資,則一切申請需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不過,怎樣會被認定為陸資?依照規定,即使公司設立在大陸以外地區,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然屬於陸資:
1.(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2.(陸資)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至於何謂陸資「具有控制能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如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指派人員獲聘為總經理者;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公司總資產三分之一以上者等)
(3 )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如果投資方沒有以上所指「陸資」的情形,則包括港、澳地區,均屬於「僑外資」,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現在的跨國企業為了享受租稅或其他投資優惠,多有設立境外公司(例如BVI),另外亦有以自然人名義進行投資之情形。須提醒的是:即使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或以外國或港澳居民自然人之名義投資,投審會還是會檢視整體投資架構,是否屬於陸資間接投資之狀況!
例如:阿里巴巴公司以新加坡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卻在2015年遭經濟部開罰、並令半年內撤出台灣。雖然阿里巴巴公司的大陸地區股東持股不到30%,但主管機關認為,依其董事會章程規定,中國籍的馬雲及三名合夥人「有權解任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成員」,實質控制公司以及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據此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陸資。
營業項目
承上,在確認投資架構所適用之法規後,也須注意所欲設立公司之營業項目,是否為限制不得在台投資的項目。
如為陸資,須注意是否屬於「正面表列」得在台投資的營業項目。正面表列,即是將所有可以在台投資之事業別列出,凡未羅列於表格中的事業均不得投資。
相反地,僑外資則須注意是否在「負面表列」上。負面表列,即係列出所有「不得」或「限制」在台投資之事業別,一般而言,凡未羅列於表格內的營業項目均為僑外資得投資之標的。
時程
一般僑外資跑完以上全部流程,大約要14~60個工作日。陸資之審查則可能將花費更長時程,因為有可能需要多方會同其他單位之意見(例如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時程有可能耗費超過二個月,或甚至更久。
總結以上,建議企業在評估進行投資前,不論是否要委託代辦、還是自行申請,仍應事先就股權結構、營業項目、法律風險等面向,洽詢專業的事務所或其他代辦單位,知悉相關適用法規及流程,以便清楚整體投資之時程、遵循當地法律、有效運用公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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