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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葉茂林律師/博士

彌猴驚艷自拍...沒著作權嗎?


據報載,有一位英國的攝影師,在印尼的叢林拍攝野生動物相片時,突然有一隻生性好奇的黑冠獼猴納魯托(Naruto),趁隙跑來把玩相機並拍照,沒想到竟意外地拍出了幾張精彩可愛的自拍照。攝影師把這件趣事和獼猴的自拍照放上網後,在網路上造成瘋傳,但卻惹來美國一家動物保護團體向法院提告,主張納魯托應該取得自拍照的著作權。


我們都知道,不少動物具有高度的智慧。有些動物出於自己的天性,或經由教導與學習,也能創作出一些作品,來表達自己的情感或想法。例如,泰國清邁的大象學校所飼養的大象,會畫水彩畫和自畫像,而且大象的水彩畫還能高價賣給觀光客。至於猩猩跟猴子等靈長類動物,據說也具有像人類小孩一般的智力,而且也跟小朋友一樣的好奇;所以,如果真的讓猩猩或猴子拿起照相機來,相信牠們也一定能自己摸索、拍出一些照片。


對於這些動物的創作,不論是水彩畫或照片,如果表達了牠們的思想情感,也就是具有著作權法所說的「最低限度的創作性」(minimum standard of creativity),那這些動物們,是不是就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水彩畫或相片的著作權人呢?

很遺憾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目前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保護的都是「人」的創作,而非其他動物的創作。因此,雖然大象會畫畫,猴子能照相,或者小鳥愛唱歌,且這些作品也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但在目前各國的立法政策上,由於都不保護動物的創作,因此動物並沒有辦法成為「著作人」(author)及「著作權人」(copyright owner);而牠們的作品,也無法成為受保護的「著作」(copyrighted work)。


讀者或許會問;這些創作出來的作品,如果身為創作者的動物無法取得著作權,那至少牠們的主人可以取得著作權吧?很遺憾的,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就這些作品來說,實際從事創作的是大象或猩猩,而不是眷養牠們或訓練牠們的飼主;飼主既非實際的創作人,且這些作品也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故飼主是不可能取得這些作品的著作權的!

不過,在下面的狀況下,飼主或老師確實是可以取得著作權的:例如,大象或猩猩在創作時,是直接受到飼主或老師的指揮或監督。此時,真正的創作人就不是拿畫筆的或按快門的動物,而是牠們的飼主或老師了!因為在上述的情況,大象或猩猩就只是飼主或老師創作的工具罷了,他們的每一筆一畫、或者按快門的時機,都是在飼主或老師的指揮下進行的。在此情形,水彩畫或照片其實是反映表達了指揮者的思想情感,所以飼主或老師才是這些作品的真正著作人,並且擁有作品的著作權。


綜上所述,在前述的獼猴自拍照案例中,動保團體如主張獼猴可取得著作權,在著作權法上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至於英國攝影師是不是能成為該照片的著作人和著作權人,端視該攝影師是否為實際指揮或監督獼猴拍照之人。如果攝影師除了調好快門、三腳架跟光圈之外,還指揮獼猴按下快門的時機,那就有可能取得著作權。如果並非上述情形,這個作品就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任何有機會取得的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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