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裡規範的「重製」,原則上須以相同型態來複製著作物,才會構成。比如說,把作家的書拿去影印店自己印了一本,就是用相同的型態,來複製這本著作物。那如果是依照平面的設計圖,製作出一個立體物(即平面轉為立體),一般來說是屬於「實施」,而並非重製,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像是你覺得幾米的圖畫得很好,你將它雕刻在了碩大的巨石上,將神韻完美呈現,此時,你並沒有侵害幾米對畫作的著作權。
但是,在建築著作中,因為保護的範圍包含建築設計圖(平面圖形),及建築模型、建築物(實體物),並不是僅僅保護「那棟建築」本身而已。所以,我國法院認為:不論是「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平面轉為立體),或「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立體模型轉為立體建築物),都屬於侵害建築著作的重製權!
而本案是有關酒店內部「室內設計、裝潢」,遭到其他同行原封不動複製貼上,並依此打造出與他人酒店房間非常相似的客房,而引發的著作權爭議。
但是,因為原告並未提出就酒店房型設計以外部分的室內設計,其創作過程以及原創性等相關的舉證,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整體酒店室內設計,是否具有「原創性」,從而無法再繼續認定被告是否侵害著作權,原告可以說是功虧一簣!
然而,雖不構成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仍得透過公平交易法裡25條所規範的:企業不得有「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而被告公司高層曾入住原告酒店,還帶了自己飯店大批員工來「量尺寸」、「拍照」等,事後被告酒店開發的房型,則跟原告房間十分相似。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有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且在臺灣這個如此狹小的地區,飯店之間競爭激烈,如此的行為已足以影響市場的經爭。所以,判決被告敗訴,需將所有相似房型拆除、不得再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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