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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葉茂林律師/博士

業者禁止消費者留「負評」 伊利諾州新法保障言論自由

Updated: Dec 20, 2018

網路給負評還要小心挨告嗎?新北市一名女子,為了更換家中熱水器,電話詢問賣家。過程中,疑似客服人員態度不佳,蔡女憤怒上網到臉書粉絲團留下「一顆星的負評」,並留言:「完全不想給這家做生意!」結果賣家揚言提告誹謗!

類似的網路負評挨告案例,中外皆有。在過去幾年,美國的業者想到一個妙招,那就是:在自己的網站或網頁使用者契約中,加上「禁止負評」的條款,以禁止消費者在業者的網頁上留下負評、或是將其服務評為低分。如果消費者不小心留下負評,就會被業者以違反使用者契約為由,提告要求損害賠償。美國人把這種條款,稱之為「封口條款」或「禁止貶低條款」(“Gag” clauses; Non-disparagement clauses )。

當然,在網路上的評論內容,如果有虛假不實,例如:謊稱店家食物裡有蟑螂,或謊稱其提供過期食物,這種涉及「損害名譽」的言論,由於內容不實且讓第三者知悉,即可能構成『毀謗』。然而,如果消費者僅僅是留下「負評」(negative review),希望能跟其他網友分享自己的不愉快經驗,甚至讓業者有所警惕或改善,這時,如果內容不涉及謾罵或虛假不實,店家可以用前述的「封口條款」或「禁止貶低條款」,來禁止負評嗎?

在美國,為了保障網路消費者的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去年國會已經通過了「網路消費者評論自由法案」(Consumer Review Freedom Act)。不過,該聯邦法規只有行政罰,因此,雖然違法的業者會受到行政處罰,但如果消費者因被要求刪除負評而受有損害,並無法直接援引(invoke)該法主張民事賠償。

為了彌補這個缺點,美國各州莫不絞盡腦汁。如近日伊利諾州(Illinois)就修正了「詐騙消費者及欺騙性商業行為法」(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Business Practices Act),賦予消費者直接向業者請求民事賠償權利,甚至可請求業者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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