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募資平台一口氣募到6千多萬的創意新品「嘖嘖杯」,吸引了大家的眼球,然而,卻發現相似於嘖嘖杯的「巧力杯」已在市面上出售商品。外觀相似度可說高達95%,甚至理念、材質都相似,只是售價便宜了251元,不禁讓人疑惑連連。甚至,已經導致嘖嘖杯群眾集資計畫提案人 主動取消本次嘖嘖杯集資提案、返還全數的集資計畫款項,另支持的群眾感到非常惋惜。
嘖嘖杯募資者表示,這個杯子是「初心地球社」,跟瀛海公國際司共同開發的產品,但是瀛海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並沒有提到初心地球社,而是僅有瀛海公司自己去申請專利。讓人疑惑,如果開發過程確實由兩方協力、共同激發創意,那初心地球社也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嗎?
我國專利法12條規定:如果專利申請的權利是共有的,那就應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而判斷共有申請權,依照專利法第五條,可以知道專利的申請權人,是指發明人、創作人、設計人或是契約約定的受讓人、或是依法繼承的人。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專利的共同發明人,那麼就應該全體發明人一起去申請專利,否則就共同發明人可以依照71條,向智財局「撤銷」對方申請的專利!
那當然,嘖嘖杯的案子裡面,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初心地球真的是發明人,也就是說他們利用了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來創作出嘖嘖杯,那麼勢必很難去撤銷對方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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