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剛結束,最令人期待的莫過於燈會展覽,每年都有令人驚豔的大型藝術作品結合燈光展出,是台灣人共有的元宵記憶。
然而今年台灣燈會科技嘉義燈區中的裝置藝術作品「嘉義之光」出師未捷,遭到葡萄牙設計師Hugu Reis指控,該展覽與他作品「Eclipse(日蝕)」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而該作品已於2017年2月在葡萄牙公開展出過了。
細觀「嘉義之光」與「Eclipse」的確多有相似,但在爆出抄襲新聞後,設計「嘉義之光」的衍象設計實驗室立馬以作品創作的手稿回應,這不禁讓人想到「著作物」如果與他人高度相似、或者說100%相同,是抄襲?還是說不可一蓋而論,仍必須細究作品的創作過程呢?
也許讀者們都已經知道「著作」的保護,不像是「專利」、「商標」的保護那麼強烈、有力,所以同樣的著作,只要是真的出於自己的想法、不是依照著別人的創作原封不動的抄上去,那就不屬於抄襲,也就是說不是侵權。因為著作保護的是「創作」,只要該創作是飽含你的智識、思想在內,都受到保護。所以,聰明的讀者可能馬上就知道,縱然是一樣的創作,只要不是抄別人的,是自己想出來的,那都不侵權,而且是兩個獨立受保護的著作!
那有趣的是,葡萄牙設計師的作品在台灣是不是也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呢?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2項的規定:如果依照國際條約、協定或該國的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的話,那麼反過來,該國人民的創作在我國也就受到保護。這也是我們常說的「互惠保護原則」,而我國自民國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與該組織的所有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各會員體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著作,均可以依第4條第2款之條約或協定,在我國享有國民待遇,也就是說葡萄牙設計師的創作在我國受到保護!
那麼為什麼葡萄牙設計師會一口咬定「嘉義之光」抄襲他的作品呢?因為要認定相似的作品是不是真的由你自己創作出來、中間都沒有參考過其他作品,實在太過困難,主觀也難以認定,所以司法實務上在進行著作「抄襲」的判斷時,一般較常引用的判決,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它明確地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以及實質相似。」
也就是說,只要證明他人有「接觸」過自己的著作:如因該展品已在2017年公開展出,經刊登在報紙、網路等等,侵權人可能家裡就有訂那份報紙,或是瀏覽過該網頁,那麼就可以認定是已經「接觸」了那個作品,就不是自己憑空創作出來的。但是要證明真的有「接觸」,在雙方當事人過去沒有任何往來的情形,就會十分困難,因此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而認定為已經接觸了該創作!
今年元宵燈會的抄襲風波,真的讓我們上了一堂著作權的課呢!
新聞連結: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6126
https://www.world-architects.com/ch/architecture-news/works/eclip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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