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保護對於企業的重要性不言可諭,因為一個賺錢的品牌就會有許許多多的仿冒山寨品,如雨後春筍一般冒出,這時候就得依靠國家給予商標的保護,讓商標權人可以主張權利。但是在台灣,要取得商標保護,首先必須先註冊商標,然而註冊商標有一些限制,像是不能註冊「最棒」,因為他只是一個一般常見的詞彙;也不能註冊「靴子」,因為他就是靴子這類鞋子的名稱,他並沒有「識別性」,消費者並不能單單從「靴子」這個字,就認知到是哪個特別的品牌。
商標的「識別性」,是商標法裡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這個特別的標識是否具識別性,是在每個不同的個案中,以事實來判斷。因爲商品或服務性質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認定結果,也因為這樣,每個國家基於不同的文化,所以對於一個商標是否有識別性常有相當大的差異,舉例來說,可能愛斯基摩人可能認為「冰晶」,就是一個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東西,要把它註冊在製冰公司的商標來使用,恐怕不太容易;但是,對於熱帶國家來說,「冰晶」可能一生未見一次、非常特別,所以註冊在製冰公司,也許就會被允許。
而,要求商標應該要有識別性,是因為如果商標無法讓人一看到,就可以聯想到特定的品牌,並和其他品牌區分,那也就沒必要賦予它專屬的保護,應該讓公眾都可以使用這樣的名字。像是,本案中「UGG」對澳洲人來說就是羊皮靴的名字,「UGG」並不會讓一般人馬上聯想到那家美國公司,所以澳洲就不允許「UGG」在自己的國家註冊回商標。但是,在美國「UGG」這樣的名字就會讓一般人立馬聯想到德克斯公司,那就具有上面所討論的「識別性」,所以就可以在美國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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