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Writer's picture葉茂林律師/博士

員工和老闆娘搞婚外情,是重大侮辱?可以解僱嗎?

Updated: Dec 24, 2018

老闆能不能開除這樣的員工?

- 和老闆娘發展婚外情;

- 跟老闆娘在公司地下室偷情時,被當場抓姦。

(   )      A.    讓老闆難堪,還破壞別人家庭,絕對要開除!

(   )      B.    員工的私德跟工作無關。如果員工沒有違反勞雇契約,就不能直接開除。

(   )      C.    這員工也太膽大妄為了吧,他是想伺機篡位當老闆嗎?

案情摘要及爭議說明

食品公司v.食品師傅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食品公司老闆外出送貨返回公司時,發現某員工匆匆忙忙從地下室衝出,且神色慌張、支支吾吾。老闆當下直覺不對勁,立刻奔到地下室角落查看,竟然發現老闆娘衣衫不整、下身赤裸躺在紙箱上。老闆當場大怒,並和該員工發生扭打,且表示要立刻開除該名員工。事後,老闆娘向老闆坦承跟該名員工早已交往多年,並且曾去過賓館,甚至還趁老闆不在時,在公司地下室偷情過。

老闆事後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員工犯通姦罪,但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而未起訴。該員工則以刑事沒被起訴為理由,主張自己並沒有和老闆娘通姦,而老闆的解僱不合法。老闆則主張:該員工與老闆娘雖然通姦沒被起訴,但還是構成對老闆的重大侮辱,故依照勞基法可以合法開除,不需給付資遣費。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開除合法!

一、侮辱情節重大,才能直接開除

勞基法所指的「侮辱」,是指用言語或行動,讓他人覺得難堪;而「重大侮辱」,是指勞工的侮辱行為,在程度上已經嚴重到無法期待雇主能繼續容忍,或是如果繼續勞雇關係,將會造成雇主的損害,而使雇主非得終止契約不可。這時,雇主才能直接開除員工。

二、民事法院認為確實有通姦,構成對雇主的重大侮辱

該名員工用許多方式,試圖澄清自己沒和老闆娘通姦(例如:老闆沒有把「抓姦」現場的衛生紙送驗等等),並主張老闆故意用通姦來做為不付資遣費的藉口。員工也特別強調,自己被告通姦罪的部分也沒成立。

根據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寧可錯放一百,而不能錯殺一人,所以對於犯罪的認定非常嚴格。相對來說,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則是各自提出自己的證據,來設法說服法院,這時只要一方的說服力稍微大於另外一方,就足以獲得勝訴。所以,在法律上有所謂的「民刑分離」原則,可以允許民事法院針對當事人間所提的相同證據,不採取與刑事機關相同的立場。

所以,雖然員工的通姦罪不成立,但畢竟老闆娘也作證指出該名員工的身體及生殖器特徵,來證明兩人的關係親密,超越一般正常情誼。而一般人也不會為了不想付員工資遣費,就故意栽贓員工跟自己的老婆通姦;畢竟,這是攸關名譽,而且也關係到家庭的圓滿。基於這些理由,民事法院認為即便通姦沒被起訴,但通姦的事實仍然存在。

法院並指出:該名員工在公司任職十多年,老闆也很信賴這名員工,但員工竟然和老闆娘發展出這種男女肉體關係,而且時間長達五年!這對老闆是非常大的傷害,已經達到不堪承受的重大程度,毫無疑問屬於重大侮辱行為!因此,老闆開除員工,屬於合法解僱,而員工也不能依法請求給付資遣費。

專家的建議

員工構成重大侮辱,就可以直接開除!

到底什麼叫作「重大侮辱」?為了保護勞工的工作權,我國法院通常會採取嚴格解釋,而經常認定員工的辱罵行為還不夠重大,並且也指出:在判斷員工的侮辱行為是否重大時,要考量員工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常使用語言的習慣等等。因此,在過去的判決中,我們會發現:有時候即使員工對老闆或同事罵髒話、三字經,法院仍然可能會認為這只不過是員工平常的說話習慣,不能認為就是重大侮辱。

不過,像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就直接認定:員工和老闆娘搞婚外情,確實是非常嚴重的行為,構成對雇主的重大侮辱,這時候也不用再討論所謂的比例原則或「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為這已經不是靠降職、減薪或其他手段就可以解決的!畢竟,員工連老闆的家庭都能破壞了,怎麼還可能期待老闆繼續僱用這名員工呢!因此,雇主當然可以合法開除這名員工。

員工應謹守分際,注重職場倫理

員工在職場上,還是要注意人際倫理!就算公司沒有特別的工作規則明訂不能搞婚外情,在男女交往上還是應該謹慎;尤其,從一般人的觀點來想像,如果員工是跟老闆的配偶發生婚外情,可以想見會讓老闆有多難堪、多受傷,這時老闆當然可以依法直接把員工開除!

身為員工,也不要以為通姦通常很難抓到確切證據,而因此心存僥倖。畢竟,根據民刑分離的原則,民事法院在證據要求上不會特別嚴格,因此有可能會發生刑事無罪,但民事仍被認定通姦的情形。

尤其,如果員工已經在公司任職多年,就表示與老闆甚至其家人都已熟識,而建立了很深的信賴關係,這時,如果做出通姦這麼嚴重的背叛行為,當然會嚴重破壞勞雇之間的信賴關係,而使得老闆只有開除員工一途了!所以,身為員工,對於老闆或老闆的家人,更應該小心維持情感上的分際,「發乎情、止乎禮」,不能有重大踰矩的行為。否則,如果遭公司以「重大侮辱」開除,就別妄想能拿到資遣費囉!

本所新書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城邦讀書花園 http://www.cite.com.tw/book?id=76045等處購買

6 views0 comments

Recent Posts

See All

離職差一天沒酬勞可領?工程師告贏鴻海拿回208萬元

如果您也像案件中這名王姓工程師一樣,在鴻海任職四年,離職時卻發現沒預期的員工酬勞可拿,公司表示:抱歉,因為您在發酬勞的前一天離職,所以您沒有酬勞可領…… 您會做何感想呢? 不過,這個案件的法院是挺王姓工程師的!法院指出: 1.員工有權領取分配獎金紅利...

網紅空姐在社群媒體PO制服照,公司可否直接開除?

#網紅尖如 #空姐 #制服照 #卡達航空 #開除 某位長相可愛的網紅空姐,在2017年成為卡達航空空服員後,因工作的緣故,經常在IG上張貼周遊各國的美照,甚至進一步接了不少業配,開始在IG上分享保養品、美妝等產品,據說IG追蹤人數高達10萬7千多人。...

產後護理之家 v. 懷孕且無證照的保母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產後護理之家嬰兒室 #解僱 #懷孕女員工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解僱最後手段性 產後護理之家 v. 懷孕且無證照的保母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對於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雇主是可以予以資遣的。其立法意旨在於:當勞工所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