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被告廠商主張:雖然自己並非先註冊「台大」商標之人,但自己是善意先使用「台大」兩字於礦泉水產品上,因此並未侵權!
不過,所謂的善意先使用,難道是商標的金鐘鐵布衫,刀槍不入嗎?!
對於商標的保護,目前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是「先註冊主義」;而若干以美國為首的少數國家,則是採取「先使用主義」。依照先註冊主義,不論先註冊的人是不是第一個使用商標的人,都能取得商標權;而根據先使用主義,則是保護「第一個」使用這個商標的人,而不問此人是不是第一個註冊的人。
不過,台灣雖然採取先註冊主義的商標制度,但如果允許先註冊者皆可對「善意先使用」的人提告,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才參考其他國家的商標法,規定在若干條件下,保護善意先使用者、不致因疏未註冊就被控侵權!畢竟,善意先使用者並非刻意要搭他人的商標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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