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藝術品一旦被鑑定為偽作,這些偽作最後的下場究竟為何?是被退回給委託人(包括了知情和不知情的)?還是會被銷毀?或者,雖然退回給委託人,但在偽作上應有特別的註記?
而被模仿抄襲的藝術家(或其家屬、基金會)可否要求銷毀偽造的畫作?如可,是有何法律憑據?
至於拍賣偽作的拍賣公司本身,會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呢?例如:如果競買人要求出具鑑定報告證明為真品,拍賣公司是否應照辦?又或者:如果拍賣公司在廣告或拍賣圖錄中涉及廣告不實或引人產生錯誤印象,是否應負責任呢?
紐約時報這篇文章,值得畫廊、收藏家及拍賣公司好好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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