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歷史悠久,傳唱耆老流傳下來的歷史歌曲非常動聽,然而,可惜的是大部分的部落沒有自己語言的文字,抑或是並沒有將這樣的「歷史古蹟」保存下來,有些已被年輕一輩淡忘,而有些就算想要好好保存他,也不知道該如何尋求法律的保護。
其實這些「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俗創作」在國際上非常受到重視,甚至有所謂「南北爭議」的發生。起因在於奠基於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俗創作所生的智慧財產權,因為傳統知識、民俗創作常為「口述、或以不受智財權保護的方式」存在,所以現行智慧財產制度未必能完整保護到。就好比,在台灣高山上有支部落傳唱千年的史詩,若被入山的登山客聽到,覺得蒼涼有力、餘音裊裊,下山後將曲調譜曲,出版成CD歌曲,此時原住民部落該如何是好?
著作權僅保護已經為「有形」形式存在的作品,若只是口述、傳唱,這樣並不受保護。
而生物的遺傳資源,因爲存在於大自然之中,並非人類智識作用之下產物,所以,不受智財權保護,然而,如果是立基於遺傳資源之上的「創作」等,仍可能受智財權保護。
而前面提到的「南北爭議」多起緣於南、北半球國家的「發展程度」並不同,北半球多為工業發展較先進之國家,南半球等非洲為代表的國家則反之,所以,彼此對於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俗創作的保護程度要求、考量不同,在國際公約的訂立上產生爭議。南半球現存、未開發的天然資源較多,所以希望可以透過這些資源受到智財權保護的形式,可以幫助其經濟發展、向北半球國家收取權利金等等,但是北半球則相反。所以,這樣的南北爭議在國際間的公約談判屢見不鮮,尤其在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裡,可見其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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