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葉博士近日參與勞基法新修一例一休演講時,有許多學員詢問以下問題,特在此提供解答供大家參考。
1. Q:請問若派員工出國參展,是否仍須遵循一例一休,讓員工每七日有一日休例假?
A:
在過去,勞工傳統上是在雇主提供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內工作。
不過隨著時代的演進跟各種通訊軟體的發達,加上各種新興行業或工作型態的出現,近年來愈來愈多勞工並非在雇主的辦公室或工作室裡辦公,而是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
例如,貿易公司的業務人員經常得出差至國外參展、而旅行社聘僱的導遊或領隊經常需要帶團出 國、或快遞公司送貨人員成天需要在外面送件取件等。
雖然這些勞工並未在辦公室內上班,但實際上仍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雇主之指示等待提供勞務,所以仍須遵循勞基法規定,即仍適用一例一休。
2. Q:在前述情形下,勞工如受指示出國參展,其工作時間應該如何計算?
A:
就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其工作時間應如何認定及計算,勞動部在104年就曾有「計算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之函釋。根據該指導原則,工作時間之計算方式,如上班時間、加班時間之認定,甚至是換班等規定,皆需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根據該指導原則,所謂的工作時間,即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雖然出國參展時,可能因為佈展、撤展或接待客戶等需要,以致於不易計算其工作的起迄時間。但畢竟勞工出國參展是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之下進行的,所以,只要是他從事的工作是跟業務相關,那當然需計入其工作時間之內。
舉例來說,如勞工在國內原本就是一天上班八小時,而上班的起迄時間是上午九點到下午五點,則在出國期間,可以因為工作的實際需要,而在出國前事先跟雇主約定上班的起迄時間,或由雇主授權該勞工在一天八小時的範圍內,自訂其工作的起迄時間。
如有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發生,那當然雇主依法需依法給付加班內,並將該時數計入一個月四十六小時的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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