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是許多人從受薪階級晉升到自己當老闆的必要過程,而許多人可能創業帶著滿滿的idea、跟豐富的經驗,但口袋卻不夠深。
在公司登記過程中,需要先到銀行開籌備戶,並給會計師做核資,然後就以公司(「xx有限公司籌備處」)的名義,將你預計要投入的「資本額」依股東出資多少,逐筆匯入股款 。可是,有些創業家可能會問,我存進去的資本額可以拿出來用嗎?也就是可以將資本額當作之後營運的金額挪用嗎?
一來將資本額存到銀行是為了滿足會計師簽核、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然後才能送去辦公司設立,並成立公司。二來,當投資人看到這家公司資本額時,才能夠更確定該公司是不是他合適的投資標的,會不會小資本額、口袋不夠深,一下就倒店關門。
雖然2009年我國廢除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限制,也就是說公司資本額即使只有1元,只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就可以設立,而這也是台灣跳脫「資本額迷思」的第一步。過去台灣謹守「資本三原則」,極力以「資本」確保投資人債權可以被滿足,而「資本維持」原則,就是公司一開始設立時有多少資本,就不能擅自挪移,甚至在公司經營的期間,都必須不斷地維持、充實資本額,為了保護投資人、公司債權人,所以剛剛的問題就顯而易見:一但投入成立的資本額,就不得再挪移為他用,公司在資本額就在,有其他開銷投資客要另闢蹊徑去創造財源了!
當然資本三原則不斷受到挑戰,最容易理解的就是:確保資本=債權人有保障?公司存續的期間,經營這最主要的公司不是去擔心公司有一天倒了,要怎麼償債,而是盡力為股東謀福利、善加利用公司資產,以獲取最大利益。所以,把資本放在銀行反而是降低了資產被妥善運用的機會!
但在修法之前,出資之資本額仍不得挪用、發還股東,否則其他法律問題也會找上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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