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商標大戰真的像是連續劇,愈看愈有味,勝利的一方可能是最有商業頭腦的公司,而未必是「權利所有人」。且讓我們來看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Polaroid 和Fujifilm為了相片紙的「白色邊框」展開的一系列訴訟吧!
富士(Fujifilm)近日在紐約地方法院向寶麗萊(Polaroid)提告,指P公司針對富士即將推出的Instax Square即影即有相紙,其中的「白色邊框」設計,向他索取每年數百萬美金的特許使用權費用,並不合理,要求法庭裁定富士沒有侵權。
這就有趣了,擁有「白色邊框」設計的人是寶麗萊,為什麼是富士提告,反咬權利人呢?其實,在10年前,寶麗萊就已經停產相紙了,但是他仍然因為勇有這項商標,所以授權給富士,所以坐擁百萬美金權利金。且,寶麗萊主張,如果富士不給予權利金就是侵害他的商標權,因為富士生產的相紙,一樣有著這樣的經典白色且象徵相框的邊框,就是「使用」了他的商標,當然侵權!
但是,這次富士提告,可也不是省油的燈,他主張:寶麗萊自己已經停產相紙了,跟富士並沒有競爭關係,還跟富士收取權利金,是在榨乾知識產權最後的剩餘價值,所以,希望法庭裁定富士沒有侵權,而且,也撤銷寶麗萊的商標!
這個新聞讓我們聯想到,在台灣的商標法對於侵權的認定,僅提到「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這個判准(商標法68條3款),並沒有提到是否需判斷有無競爭關係。是否有可能其實是公平交易法管轄的「不公平競爭」呢?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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