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資深副理於2015年年初遭公司解雇,理由為公司營收連續多季虧損,整體銷售業務逐年下滑趨勢,因虧損而須緊縮業務,且再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其間僱傭契約前,已經詢問該副理是否接受調職,唯獨副理不同意,公司只好解僱副理!
人資的朋友可能會認為,公司經營不善將員工解雇天經地義,但其實本案在第一審台北地院時,法院判副理勝訴,認為公司解僱無理,直到宏達電上訴二審,高院始認定公司的解僱已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本案有趣的是,副理是高階主管,月薪450k,且每年還也3000萬激勵獎金,副理跟公司之間是「勞雇契約」還是不具指揮監督關係的「委任契約」呢?一般來說,如果是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法 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且再依經濟部74年函釋,公司之董事均係股東會依「委任」關係之選任,與公司間並無僱傭關係,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函示也明確指出:「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唯獨本案中的副理,雖然位高權重、坐擁高薪,但是法院仍認為從其間的「聘僱及保密合約」中可以看出,這名副理應隨時依公司指示提供服務,公司可以視業務需要調整他職務和工作地點,所以宏達電對這位副理實際上具高度指揮監督權,雙方為僱傭契約,非委任,所以仍舊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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