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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葉茂林律師/博士

川普公園在台灣? --淺談我國商標法對著名商標之保護

作者:葉茂林/博士 蔡杰玫/助理

 

美國新任總統唐納川普(Donald Trump)名聲響亮,口出狂言的戲劇性格讓他成功擄獲不少大眾的心,連在台灣都有建商相中他的高人氣,而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周邊推出總價20億台幣的川普公園(TRUMP PARK)建案。然而,此舉卻被美國川普公司抓包,認為該建商利用「川普」名氣打廣告,而打算提出告訴。


據報載,TRUMP PARK從2015年8月開始大打廣告,看板上除了英文TRUMP PARK外,唯一的圖示是一面美國國旗,且建商在DM的第一頁就將川普的成功歷程拿來做為宣傳,而看板下方則用小字寫著「宏普建設、台灣川普、聯碩地產」。由於川普集團在全世界本就經營許多房地產的開發,因此,可能會使不少台灣民眾、甚至外籍旅客誤以為:這個建案是由台灣建商與美國川普集團合作開發的。不過,事實上TRUMP PARK建案與美國川普集團或川普本人一點關係也沒有!而這樣的廣告行銷手法,也或多或少會讓消費者產生誤會或混淆;如果美國川普集團得知台灣建商的作法,不僅可能感到不滿,甚至還可能跨海提告呢!本文就從台灣商標法角度分析:如果川普集團跨海提告或提出法律主張,有沒有可能成功?


川普本人可否主張權利或甚至自己申請商標?

以本案使用TRUMP PARK做為建案廣告行銷之用,在商標法方面可能涉及到下列三種不同的情況,而需要分別加以討論:一、如果這家台灣建商並未申請「川普」為商標,而美國川普集團想要在台灣申請產品/服務商標,且類別項目則指定在建築業(各式建築物之營建等),是否能夠註冊成功呢?二、在美國川普集團申請「川普」商標前,如果台灣建商搶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會不會予以准許?三、如果這家台灣建商先以「川普」這個名稱申請為該公司的商標,並已獲准,那未來美國川普集團來台主張權利時,會不會成功?


「川普」這兩個中文字是否具有商標識別性?

首先,商標做為商品、服務的標誌,乃是用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用,且必須能與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這就是商標理論上所稱的「識別性」(distinctiveness);此外,依我國商標法及其他國家的商標相關法規,註冊商標時,不得使用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的肖像或姓名、他人的肖像或著名的姓名等。

一般來說,普通的人名並不具有識別性。但因為川普本人以及他所經營的營造業、飯店業及休閒娛樂產業,都以「川普」這個名稱來為產品、建物或其提供的服務命名,如川普大樓(Trump Tower)等,所以這個名稱已經能夠和其他名稱、品牌相區別,在商標法上也因為取得了第二重意義(secondary meaning),而具有了識別性。這就如同麥當勞(McDonalds)、福特汽車(Ford)、迪士尼動畫(Disney)雖然也都是創業者的姓氏,但當我們討論到要吃麥當勞時,不會想到麥當勞這個人,而是麥當勞這家速食餐廳。此外,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原則上不得註冊他人著名的姓名;不過,如果得到該著名姓名本人的同意,就可以將之用來申請註冊為商標。所以在這個情況下,美國川普集團只要得到川普本人的同意或授權,就可以在台灣申請商標,並指定在建築相關事業,並且也可以獲准。


「川普」是不是著名商標?

不過,果不是川普本人或川普所授權的公司,而是台灣建商想自行註冊「川普」為商標,這時就牽涉到利用他人「著名商標」相關的問題。因為,如果欲使用的標章與他人的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因此導致公眾混淆、誤認,或有可能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優良信譽之虞時,則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商標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強化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以維護市場交易與企業間公平的競爭秩序。而所謂著名商標,或中國大陸所說的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就是該商標在相關消費者間已經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可讓消費者在聽到時立刻聯想到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那就會是大家所稱的「知名品牌」。所以,若「川普」為國內消費者所周知的著名商標,而台灣建商申請「川普」為商標,致使民眾誤認為是該商標持有人和美國川普集團合作、甚至誤認其建案是美國川普集團所推出的,或可能減損美國川普集團商標的特殊性、高品質之信譽,則台灣建商不得申請「川普」為自己的商標(至於是否構成商標之搶註 「Trademark Squatting」,則不在本文討論之範圍內)。


美國川普集團可不可以來台灣申請商標?

最後,如果台灣建商已經獲准註冊,而取得「川普」為商標,則美國川普集團是否可來台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根據我國商標法,美國川普集團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以撤銷台灣建商的註冊,再自行在台灣申請註冊。

為何商標法會有上述制度之設計?這是因為:如果任由台灣建商利用川普廣大的名氣,以及苦心經營的品牌形象、價值,也就是利用上面所說的著名商標名氣,此種搭便車(free ride)的行為可能使消費者分不清楚誰真誰假,而發生混淆,並蒙受不利。而且,上述這種掠人之美的行徑,是把他人辛苦建立的著名商標拿來供自己使用,不利整體的市場發展,而且,最後可能使得企業再也無心經營自己的特色品牌形象。所以,許多國家的商標法中才會規定:商標和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因此致大眾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情況卻還獲准商標申請時,任何人皆可自該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撤銷其註冊。另外,利害關係人(即美國川普集團)可在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申請評定,以撤銷其註冊,而後再自行註冊該商標,以取得權利。


其他相關問題

使用川普名號作為建案名稱或申請商標,除了可能涉及到前述的商標法問題外,如果有關「搭便車」(Free-rider)或「攀附」行為,另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此外,如果台灣建商使用川普的肖像,亦可能涉及肖像權的侵害。惟,本文主要是在探討商標法議題,所以這裡即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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